業務培訓
《物流企業綜合評估申報與審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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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GB/T19680-2005)和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發布的《物流企業綜合評估暫行辦法》,為保證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建立物流企業綜合評估申報與審核制度。
二、按照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工作的需要,聯合會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設立審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審核辦),在評委會統一領導下,負責AAA級以上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工作。為方便企業申報,物流企業地方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評委會)可建立地方審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審核辦),在地方評委會領導下,負責A和AA級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工作。
未建立地方物流企業綜合評估機構地區,評委會設立辦事處,受理地方物流企業的申報和審核工作。
三、審核辦和地方審核辦由下列人員組成:(一)主任;(二)專職副主任;(三)專職審核員2—3名;(四)兼職審核員5—20名。
四、物流企業審核員分為高級審核員和審核員兩種。
高級審核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高級職稱或經評委會認定有較高的物流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物流工作經驗;(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三)具有企業現場審核工作經驗;(四)有培訓企業審核員的能力。
審核員需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中級以上職稱或經評委會認定具有企業審核能力的人員;(二)大專以上學歷;(三)從事過企業現場審核。
五、審核員工作職責如下:
專職審核員負責企業申報資料的受理、分類、建檔;企業和審核員信息網絡的建立、管理和服務;聯系派遣審核組前往申報企業進行審核;直接參與審核工作。
兼職審核員具體負責企業的等級評審工作;具有高級審核員資格的負責擔任審核組長,并負責起草企業評估報告。
高級審核員負責審核員的業務培訓。
六、審核辦統一負責全國審核員的培訓、管理和聘用。對符合條件的審核員聘用前由審核辦統一培訓,經培訓合格者,分別發給高級審核員和審核員證書。
審核辦對聘用的審核員進行業務再培訓,培訓方式包括組織研討會和企業現場評審等。
七、審核員的薪酬由評委會和地方評委會依據各自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一般應從收取的審核公告費用中支付。
審核組差旅費在申報審核公告費之外由所審核企業實報實銷。
八、參與綜合等級評估的物流企業,按照“自檢—申報—審核—現場審核—審批—公告”的程序進行。已評定等級的企業申報等級晉升,同樣適用于此評估程序。
九、企業申報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企業應首先對照《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國家標準中的具體指標進行自檢,根據自檢結果申報相應等級。
(二)申報企業到企業注冊地的地方審核辦或評委會地方辦事處領取、填報《物流企業綜合評估申請表》,也可直接向評委會審核辦直接索取、填報申請表。
有條件的企業可直接從“中國物流與采購網”上下載《物流企業綜合評估申請表》進行填報。
(三)申報企業向審核辦或地方審核辦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3、企業運營網點(運輸型、綜合服務型為運營網點、倉儲配送型為配送客戶點)分布清單;
4、企業必要設施、設備清單及證明;
5、ISO9001—2000質量認證證書;
6、企業中、高層管理者名單(包含所任職務及學歷);
7、企業信息化水平簡介;
8、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9、所有資料真實性的自我聲明。
(四)對參評企業所提供的審核材料,評審方有保守機密的責任。
十、企業等級評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審核辦或地方審核辦負責受理申請方的申請,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申請的企業,應向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二)組織審核組。受理申請后,審核辦或地方審核辦應盡快組織審核組,審核組內至少有一名高級審核員。審核組成員不得與申請方有組織上、經濟上的關系。
審核組的職責是審核申請方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按照《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國家標準中的指標體系,審核申報等級與實際水平的一致性,并出具審核報告。
(三)審核準備。審核辦或地方審核辦應提前將審核組成員通知申請方,確認其對人員組成是否有異議,并與申請方商定審核日期、確定審核計劃。審核組應預先熟悉申請方的相關資料,做好審核文件的準備。
(四)現場審核。審核組現場審核包括:1、聽取企業情況介紹;2、生產經營現場檢查;3、審核組討論、編寫審核報告;4、向申請方報告審核結果;5、聽取申請方的說明和質疑。
(五)審核報告。審核組長向審核辦(地方審核辦)匯報審核情況,提交審核報告及有關附件。審核辦(地方審核辦)對提交的材料要做完整性檢查,并履行檔案交接手續。
(六)審核辦(地方審核辦)在收到審核報告后一個月內進行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審定審核組的公正性、核實審核報告的準確性、檢查違規情況等。
上述工作完成后,審核辦(地方審核辦)向評委會(地方評委會)提交申請企業的等級評估初步意見。
十一、企業評估等級公告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經過評委會(地方評委會)審定程序后,達到申報等級的參評企業給予評估等級的批復,并授予相應的綜合評估等級證明;未達到申報等級的不予批復。地方評委會的評估結果報評委會統一備案,統一批復,統一授予相應的綜合評估等級。
(二)物流企業評估等級確定后,由評委會統一在媒體上發布公告,并發放由聯合會“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委員會”統一制作的物流企業評估等級標志。
十二、評委會和地方評委會對企業評估等級實行復核制度。
對經公告核準的評估等級的物流企業由審核辦統一安排,每兩年進行一次復核。復核程序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程序執行。
經過企業自查和審核辦(地方審核辦)復核,對達不到公告核準等級的企業,將根據具體情況,由評委會對企業發出未達標準、降低等級和取消等級的通知,對降低等級和取消等級的企業在媒體上公告。
被降低或取消等級的企業,重新申請等級評估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程序執行。未達標準的企業,須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整改達到公告核準的等級標準,仍不達標準者按降低等級或取消等級規定處理。
十三、評委會和地方評委會建立社會投訴機制,對經公告核準的綜合評估等級的物流企業服務水平實行社會監督。審核辦統一負責處理物流企業綜合評估等級投訴。凡服務水平達不到相應等級或發生重大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企業,評委會將降低或取消其等級,并向社會公告。
十四、審核辦和地方審核辦負責對派出的審核組和審核員進行監督。審核組或審核員凡在審核期間發生違反審核員行為守則或其它不適宜繼續擔任審核工作行為的,立即解散審核組或撤銷審核員資格。被撤銷審核員資格的,不得再從事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工作。
十五、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委員會。
二、按照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工作的需要,聯合會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設立審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審核辦),在評委會統一領導下,負責AAA級以上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工作。為方便企業申報,物流企業地方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評委會)可建立地方審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審核辦),在地方評委會領導下,負責A和AA級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工作。
未建立地方物流企業綜合評估機構地區,評委會設立辦事處,受理地方物流企業的申報和審核工作。
三、審核辦和地方審核辦由下列人員組成:(一)主任;(二)專職副主任;(三)專職審核員2—3名;(四)兼職審核員5—20名。
四、物流企業審核員分為高級審核員和審核員兩種。
高級審核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高級職稱或經評委會認定有較高的物流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物流工作經驗;(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三)具有企業現場審核工作經驗;(四)有培訓企業審核員的能力。
審核員需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中級以上職稱或經評委會認定具有企業審核能力的人員;(二)大專以上學歷;(三)從事過企業現場審核。
五、審核員工作職責如下:
專職審核員負責企業申報資料的受理、分類、建檔;企業和審核員信息網絡的建立、管理和服務;聯系派遣審核組前往申報企業進行審核;直接參與審核工作。
兼職審核員具體負責企業的等級評審工作;具有高級審核員資格的負責擔任審核組長,并負責起草企業評估報告。
高級審核員負責審核員的業務培訓。
六、審核辦統一負責全國審核員的培訓、管理和聘用。對符合條件的審核員聘用前由審核辦統一培訓,經培訓合格者,分別發給高級審核員和審核員證書。
審核辦對聘用的審核員進行業務再培訓,培訓方式包括組織研討會和企業現場評審等。
七、審核員的薪酬由評委會和地方評委會依據各自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一般應從收取的審核公告費用中支付。
審核組差旅費在申報審核公告費之外由所審核企業實報實銷。
八、參與綜合等級評估的物流企業,按照“自檢—申報—審核—現場審核—審批—公告”的程序進行。已評定等級的企業申報等級晉升,同樣適用于此評估程序。
九、企業申報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企業應首先對照《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國家標準中的具體指標進行自檢,根據自檢結果申報相應等級。
(二)申報企業到企業注冊地的地方審核辦或評委會地方辦事處領取、填報《物流企業綜合評估申請表》,也可直接向評委會審核辦直接索取、填報申請表。
有條件的企業可直接從“中國物流與采購網”上下載《物流企業綜合評估申請表》進行填報。
(三)申報企業向審核辦或地方審核辦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3、企業運營網點(運輸型、綜合服務型為運營網點、倉儲配送型為配送客戶點)分布清單;
4、企業必要設施、設備清單及證明;
5、ISO9001—2000質量認證證書;
6、企業中、高層管理者名單(包含所任職務及學歷);
7、企業信息化水平簡介;
8、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9、所有資料真實性的自我聲明。
(四)對參評企業所提供的審核材料,評審方有保守機密的責任。
十、企業等級評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審核辦或地方審核辦負責受理申請方的申請,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申請的企業,應向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二)組織審核組。受理申請后,審核辦或地方審核辦應盡快組織審核組,審核組內至少有一名高級審核員。審核組成員不得與申請方有組織上、經濟上的關系。
審核組的職責是審核申請方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按照《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國家標準中的指標體系,審核申報等級與實際水平的一致性,并出具審核報告。
(三)審核準備。審核辦或地方審核辦應提前將審核組成員通知申請方,確認其對人員組成是否有異議,并與申請方商定審核日期、確定審核計劃。審核組應預先熟悉申請方的相關資料,做好審核文件的準備。
(四)現場審核。審核組現場審核包括:1、聽取企業情況介紹;2、生產經營現場檢查;3、審核組討論、編寫審核報告;4、向申請方報告審核結果;5、聽取申請方的說明和質疑。
(五)審核報告。審核組長向審核辦(地方審核辦)匯報審核情況,提交審核報告及有關附件。審核辦(地方審核辦)對提交的材料要做完整性檢查,并履行檔案交接手續。
(六)審核辦(地方審核辦)在收到審核報告后一個月內進行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審定審核組的公正性、核實審核報告的準確性、檢查違規情況等。
上述工作完成后,審核辦(地方審核辦)向評委會(地方評委會)提交申請企業的等級評估初步意見。
十一、企業評估等級公告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經過評委會(地方評委會)審定程序后,達到申報等級的參評企業給予評估等級的批復,并授予相應的綜合評估等級證明;未達到申報等級的不予批復。地方評委會的評估結果報評委會統一備案,統一批復,統一授予相應的綜合評估等級。
(二)物流企業評估等級確定后,由評委會統一在媒體上發布公告,并發放由聯合會“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委員會”統一制作的物流企業評估等級標志。
十二、評委會和地方評委會對企業評估等級實行復核制度。
對經公告核準的評估等級的物流企業由審核辦統一安排,每兩年進行一次復核。復核程序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程序執行。
經過企業自查和審核辦(地方審核辦)復核,對達不到公告核準等級的企業,將根據具體情況,由評委會對企業發出未達標準、降低等級和取消等級的通知,對降低等級和取消等級的企業在媒體上公告。
被降低或取消等級的企業,重新申請等級評估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程序執行。未達標準的企業,須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整改達到公告核準的等級標準,仍不達標準者按降低等級或取消等級規定處理。
十三、評委會和地方評委會建立社會投訴機制,對經公告核準的綜合評估等級的物流企業服務水平實行社會監督。審核辦統一負責處理物流企業綜合評估等級投訴。凡服務水平達不到相應等級或發生重大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企業,評委會將降低或取消其等級,并向社會公告。
十四、審核辦和地方審核辦負責對派出的審核組和審核員進行監督。審核組或審核員凡在審核期間發生違反審核員行為守則或其它不適宜繼續擔任審核工作行為的,立即解散審核組或撤銷審核員資格。被撤銷審核員資格的,不得再從事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工作。
十五、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物流企業綜合評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