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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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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政辦函〔2011〕65號
樂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的通 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溫政辦〔2011〕114號)精神,鞏固和擴大車輛超限超載集中治理成果,持續推進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機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主要目標
按照“依法管理、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管理”的總體要求,完善政府領導、各部門齊抓共管的長效管理工作機制,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技術等手段,進一步加強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強化源頭管理和路面執法,確保治超工作長期有效和持續穩定地開展,真正建立起規范、公平、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維持良好的車輛生產、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確保公路設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分工,形成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合力
市交通運輸、公安、經信、宣傳、工商、質監、安監、發改、法制、糾風等部門,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認真履職,相互配合,從車、貨、路3個源頭實施有效監管,嚴把車輛生產銷售、注冊登記、市場準入、貨物裝卸和路面運輸5個關口,加強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形成各方聯動、齊抓共管、運轉高效的長效管理工作機制。
(一)交通運輸部門職責。對運輸貨場、碼頭、配載場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產品等貨物集散地,通過進駐、巡查,實施對貨物裝載源頭環節的全過程監管。發現貨運車輛有超限超載行為的,依法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將貨運源頭單位發生的超限超載行為列入質量信譽考核,定期向社會公布。依托固定超限運輸檢測站(點)加強流動巡查,增加上路頻次,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對經過稱重檢測確認的非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依法卸載,依法處罰;不經檢測設備稱重不得認定為超限;加強對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的源頭治理,嚴格按規定裝載;對已行駛在公路上的運輸瓜果、蔬菜等鮮活農產品的超限超載車輛,在道路運輸證上登記違法行為并抄告有關執法監管機構。對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車輛,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督查其憑合法通行手續運輸。將路面執法中發現的非法改裝、拼裝車輛通報有關部門,配合工商、公安、質監等部門開展非法改裝、拼裝車輛查處工作。加快推進國、省干線公路計重收費工作,充分發揮經濟杠桿作用,減少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加強對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在高速公路入口的阻截勸返工作,堅決杜絕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駛入高速公路。加強對特大橋梁和危橋的管理,嚴格禁止超限超載車輛和超過限定標準的車輛通過橋梁;對確定的危橋,依據分類標準設置明顯標志和限載、限高、限寬標志。農村公路(縣、鄉、村道)可由管理主體根據實際需要,在重要路口和連接干線公路路網的線路入口,按國家標準設置明顯限載、限高、限寬警示標志。
(二)公安部門職責。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標準認定超載行為,不經檢測設備稱重不得認定為超載。加強車輛登記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輛不予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各超限運輸檢測站(點)設立公安執勤室,實現聯合治理。組織交警開展路面執法,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對駕駛員的超載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并記分。維護超限運輸檢測站和聯合治超站(點)周邊的交通秩序。維護超限運輸檢測站(點)的治安秩序,依法加大對黑惡勢力和“車托”的打擊力度,依法查處阻礙執法人員履行職責、執行職務或者侵犯執法人員人身權益等違法犯罪行為;對糾集人員、蓄意占道、惡意堵車、強行闖關、破壞治超站(點)設施、以威脅恐嚇手段迫使執法人員放行車輛的暴力抗法者,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經信部門職責。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列入國家車輛公告的我市整車、改裝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監督檢查力度,查處違規車輛產品。配合工商等部門對公告車輛企業套牌改裝產品進行整治,杜絕套牌車輛出廠。對我市未達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虛假標定技術數據的車輛產品,報請國家車輛主管部門取消《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資格,對已售出的產品,督促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回收處理。
(四)宣傳部門職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加大對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的宣傳力度,加強對嚴重超限超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輿論監督,深入報道重大違法超限超載典型案件查處情況,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五)工商部門職責。繼續按照整治車輛非法改裝企業的規定,對不具備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會同相關部門嚴格依法予以取締。對不按國家規定或超范圍改裝車輛的企業,責令其立即停業并限期整改。對非法兼營車輛改裝活動的汽車修配廠、維修點,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堅決予以查處。
(六)質監部門職責。對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檢測設備依法實施計量檢定。檢查從事改裝、拼裝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場所及標準執行情況,杜絕無標生產行為。實施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七)安監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超限超載發生的較大以上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加強對劇毒危險品充裝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嚴禁超載、混裝。
(八)發改部門職責。指導監督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相關收費政策的執行,制定超限超載車輛卸載、貨物保管等收費標準。
(九)法制部門職責。指導相關超限超載長效管理規范性文件制訂出臺工作,依法辦理相關行政復議案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的工作職責。
(十)糾風部門職責。加強對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相關部門在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中的執法行為和行業作風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行業不正之風及違紀違規等行為。對不履行治超責任或違反規定進行治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市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處理好治超與保暢通的關系,既不能因治超而影響道路暢通,更不能怕堵車而消極治超。一旦發生嚴重堵車事件,經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啟動應急預案。
各相關部門要積極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和電子郵箱,采取公開對話、行風評議活動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對社會和群眾舉報的案件,必須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進一步完善車輛超限超載管理工作責任制
(一)切實加強對車輛超限超載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調整了樂清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調整后的領導小組以市府辦聯系交通運輸工作的副主任為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市交通運輸局分管副局長兼辦公室主任。各鎮(街道)、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按照國務院、省政府以及溫州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堅持“力度不減、機構不散、責任不變、措施不松”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組織機構建設,落實人員,明確責任。
(二)依照上級政府要求,市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市長為第一責任人。相關單位要把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納入年度工作重點,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領導,落實經費,確保長效治超機制的有效運行。
(三)要按照集中整治與長效機制相結合的要求,定期召開治超聯席會議,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保持治超工作穩步有序推進;市公路管理部門要繼續強化組織整合聯動治超專項行動;市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黃牛帶車、糾集聚眾、蓄意占道、惡意堵車、強行闖關、破壞治超站點設施等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惡勢力。
(四)實施責任倒查制度。對于車貨總重超過55噸以上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必須一查到底,倒查至運輸貨場、碼頭、配載場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產品等貨運源頭、車輛源頭和監管源頭,追究相關單位和部門的責任。對屢次違法超限的車輛,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吊銷相關運輸資質。對查獲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要逐段追究上游檢測站和貨源裝載地責任。對查處的非法改裝車輛,要延伸調查追究非法改裝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對非法改裝企業屬外地管理的,要抄告所屬地工商、交通運輸、質監、公安、發改等部門處理。
(五)糾風監察部門要堅持明查暗訪制度,杜絕“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行為。交通運輸部門要堅決維護合法運輸經營者的權益,嚴格執行“五個不準”、“十條禁令”規定,杜絕重責輕罰、輕責重罰、以罰代管、重罰輕管和“人情車”、“關系車”等現象。
(六)全力推進超限運輸檢測站建設和管理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利用部分原公路收費站場地設施設置超限運輸檢測站的復函》(浙政辦函〔2010〕73號)精神,有關部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超限運輸檢測站站房、人員、經費和設備等工作。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主題詞:交通 車輛 管理 通知 |
樂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11年10月10日印發 |
抄送:市委、人大、政協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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